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下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一是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二是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仍需采用传统书面形式签署。除此之外,其他民事活动中均可使用电子签名订立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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