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这些规定为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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