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对政务电子印章进行全过程管理,《办法》适用于开展政务服务、证照文件发布、监管执法等政务活动中所涉及的政务电子印章。政务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政务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以规范和加强政务电子印章管理,确保政务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一、对政务电子印章进行全过程管理
《办法》适用于开展政务服务、证照文件发布、监管执法等政务活动中所涉及的政务电子印章。政务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务电子印章的规格、样式等图形化特征与实物印章印模保持一致。
《办法》明确,政务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包括电子数据表现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政务电子印章按照申请、制作、备案、使用、注销和变更等流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同一业务专用章根据印模信息不同可申请制作多枚
政务电子印章有效期与所绑定数字证书有效期应当保持一致。
申请政务电子印章,应提供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各单位的法定名称政务电子印章最多只能申请制作一枚,同一业务专用章根据印模信息不同可申请制作多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应向本级政务电子印章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不得拒绝业务对象使用政务电子印章
政务电子印章使用单位应加强政务电子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制度,明确政务电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审批流程,并做好用章使用记录。政务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和使用审批流程应与实物印章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
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积极推广使用政务电子印章。各单位开展政务服务活动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不得拒绝业务对象使用政务电子印章。
加盖政务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者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
《办法》的出台,不仅进一步扩大了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范围,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政务电子印章的全过程管理,对于数字政府的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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